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那么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所謂提供是指將虛假的有關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故意傳播或擴散。既可以提供給個人又可以提供給單位既可以是當面口頭提供又可以不面對他人而采用書面、影視、計算機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單個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須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且必為虛假的信息。如果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無關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虛假的信息則不構成本罪。至于虛假信息的來源既可以是自己編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編造的但來源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偽造在這里是指按照證券、期貨交易記錄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樣、格式、形狀等內容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石印等各種方法制作假交易記錄冒充真交易記錄的行為。所謂變造是指在真實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通過涂改、剪接、挖補、拼湊等加工方法從而使原交易記錄改變其內容的行為。所謂銷毀是指將證券、期貨交易記錄采用諸如撕裂、火燒、水浸、丟棄等各種方法予以毀滅。所謂誘騙是指采取提供虛假的信息或將交易記錄加以銷毀的方式以對投資者進行欺騙、引誘、誤導從而騙取投資者信任使投資者買賣讀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
本罪為結果犯只有因行為人的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后果但不是嚴重的后果都不能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