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相對來說違法的操縱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分開來。那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于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并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于證券、期貨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為。相對來說違法的操縱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至于全案情節是否嚴重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1、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常犯、累犯2、行為人行為的結果狀況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數額大小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和不利影響是否嚴重、惡劣3、行為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具體手段、方式及其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次數。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實際生活中異常復雜有時與合法行為相交錯混合同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為作為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分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