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可以為

導讀:
工程監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可以為
隨著我國“人世”的提速,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以及市場需求的多樣化,我國工程監理管理體制的改革正朝著升級的方向發展。
法律咨詢:工程監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可以為同一個人嗎
律師回答:
可以。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