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與法人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法人是一家公司作為民事主體,法律所賦予的一種資格,每當有人問,“貴司的法人是誰?”的時候,大家都明白是在咨詢公司說法定代表人是誰?接下來,大律網小編為您介紹關于企業負責人與法人的區別是什么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企業負責人與法人的區別是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
企業負責人是經營單位及分公司的登記注冊事項之一。負責人是指代表經營單位及分公司行使職權、主持經營單位及分公司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人。一般由經營單位或分公司所從屬的上級法人單位(企業法人、公司或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任命。
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具體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代理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三、法人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
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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