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從自然人的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并且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致法人只對其機關和工作人員在權利能力范圍內的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越權訂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和自然人一樣法人也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前提沒有這種民事權利能力它就不能參加民事活動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樣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賦予的一種資格。
但法人畢竟不同于自然人這表現在其民事權利能力也有所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區別
1.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從自然人的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2.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利、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自然人則不能享有。
3.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多大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異很大。這是由于法人各自經營業務范圍的不同分別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具體內容當然各有區別。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它們只能在其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之一除了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外還必須有民事行為能力。國家賦予法人以民事行為能力就是為了保證法人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民法通則第36條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在發生和消滅的時間上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直接取決于主體是否具有意思能力。法人的意思由法人的機關作出它不受年齡和智力因素的影響因此法人在成立時即法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時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同。自然人雖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但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年齡和智力的影響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不一致。民事主體只能在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活動即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受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的限制。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也基本一致。
3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由它的機關或工作人員來實現。法人作為組織體其自身并不能直接從事民事活動法人只能通過法人的機關或工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來從事民事活動同時法人機關和工作人員代表法人所從事的活動就應認為是法人的行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
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法人行為能力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在自己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對于自己所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就從立法上肯定了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樣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共存于法人的存續期間。并且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致法人只對其機關和工作人員在權利能力范圍內的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