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轉讓,原負責人簽的協議有效嗎

導讀:
另在2008年5月13日,原告與被告又簽訂了一份《礦山設備轉讓合同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由原告辦理礦基擴邊手續給二被告,一年內辦好。2008年5月13日產生的《礦山設備轉讓合同補充協議》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有第三人見證和簽字,未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存在合同無效的任何法定情形。第四種意見認為,補充協議無效。本案中,原告依據轉讓合同約定,已將建材廠的三證變更到被告名下,原告已失去了訂立補充協議的民事權利能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二被告應償還其轉讓余款39.8萬元的訴請,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予以支持。那么企業轉讓,原負責人簽的協議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在2008年5月13日,原告與被告又簽訂了一份《礦山設備轉讓合同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由原告辦理礦基擴邊手續給二被告,一年內辦好。2008年5月13日產生的《礦山設備轉讓合同補充協議》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有第三人見證和簽字,未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存在合同無效的任何法定情形。第四種意見認為,補充協議無效。本案中,原告依據轉讓合同約定,已將建材廠的三證變更到被告名下,原告已失去了訂立補充協議的民事權利能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二被告應償還其轉讓余款39.8萬元的訴請,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予以支持。關于企業轉讓,原負責人簽的協議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8年元月22日原告肖某與被告陳某、湯某簽訂了一份《礦山設備轉讓合同》,合同主要約定:1、原告將自己個人經營的一建材廠轉讓給二被告。2、轉讓價款為84.8萬元,該款包括原告為被告辦理好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手續的一切費用。3、轉讓款的支付方法:合同生效后,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幣10萬元,原告應在2008年2月底前辦好有關證件、辦好后可沖抵轉讓款。原告為被告辦理好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手續,三證辦好后支付轉讓款64.8萬元。原告按上述約定辦好相關手續,被告接受轉讓標的物后,在正常運行五個月內付清轉讓余款10萬元。協議簽訂后,原告在2008年4月15日、21日、25日已辦好三證,于2008年5月15日將三證交付給二被告。另在2008年5月13日,原告與被告又簽訂了一份《礦山設備轉讓合同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由原告辦理礦基擴邊手續給二被告,一年內辦好。同年11月,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石料滯銷而停產。12月原告找二被告催要剩余39.8萬元的轉讓款時,二被告以原告遲交三證和未辦好礦基擴邊手續為由拒付。
【分歧】
企業的負責人依合同約定辦理企業轉讓手續后,與他人續簽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補充協議有效。2008年5月13日產生的《礦山設備轉讓合同補充協議》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有第三人見證和簽字,未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存在合同無效的任何法定情形。
第二種意見認為,補充協議屬于一種委托關系。主合同已經基本履行完畢,建材廠的三證已變更到二被告名下,其財產已由二被告控制和所有,在這種情況下二被告又要求原告辦理礦基擴邊手續,只能是一種委托關系,應另行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補充協議系顯失公平的協議,應予以撤銷。原告辦理三證變更手續需發費較多資金,又要辦理礦基擴邊,需一筆較大費用,而原告在未充分考慮和計算的情況下簽下補充協議屬于顯失公平的協議。
第四種意見認為,補充協議無效。因原告依據轉讓合同約定已將建材廠的三證變更到了被告名下,其廠實際已由被告控制和所有,原告已失去了該廠經營者和負責人的資格,無申請擴邊的民事權利能力、也無簽訂補充協議的主體資格。
【管析】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并補充理由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中,原告依據轉讓合同約定,已將建材廠的三證變更到被告名下,原告已失去了訂立補充協議的民事權利能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在簽訂補充協議的前一個月就將采礦權的三證變更到被告名下,所以,該補充協議自訂立之日就無效。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二被告應償還其轉讓余款39.8萬元的訴請,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予以支持。
作者: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鄧恩忠 張永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