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會議紀要未經負責人簽字、未蓋公章有效嗎

導讀:
建筑工程會議紀要未經負責人簽字、未蓋公章有效嗎
任何建筑企業在承攬工程時不可能不承擔風險,但如何承擔風險,承擔多大風險,以及如何化解風險是一個建筑企業不得不關注的問題。化解風險之前必須對其進行識別,風險管理實際上就是一個識別、確定風險和化解風險的過程。
法律咨詢:建筑工程會議紀要未經負責人簽字、未蓋公章有效嗎
我公司承接了一個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召開了一次專題會議,雙方對一些問題進行討論并得到了落實,隨后形成了會議紀要,甲方負責人簽字,我方負責人未簽字,但其他人有簽字,雙方均未蓋公章。請問此份會議紀要是否有效
如原合同約定以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這部分的費用均不得調整,即為結算價,如會議紀要中的內容與原來簽證的合同內容發生沖突或相違背,則本會議紀要還是否有效
律師回答:
須視具體情況判定。一般應為有效。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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