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什么條件的土地可以開發

導讀:
如果補償過低,被征收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方式進行救濟以及安置補償費用。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那么具備什么條件的土地可以開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農村土地開發有哪些不允許的項目
1、不能搞開發建設,但作為宅基地使用的除外。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國家征收的農村的集體土地,不能直接使用村集體的土地。
2、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農村土地被征收應當獲得什么賠償
1、征收土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
2、其中,土地補償費是直接補償給村集體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是補償給物之所有權人的。
3、也就是說,如果對房子有所有權屬或者對經濟作物有占有權能,則能享有征收補償利益。對于安置補償費,一般來說,是依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來分配的,這還要結合地方補償政策綜合考慮。如果補償過低,被征收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方式進行救濟以及安置補償費用。
三、新政策不允許賣車位
新政策不允許賣車位是指公攤車位屬業主共有車位,不允許出售、出租或贈送。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筑面積計算在內的、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的以及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的,此部分車位屬于業主所有,不允許買賣交易。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