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的聯系

導讀:
還有一種派遣勞務人員或借用人員的情形,致使兩個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與派出或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緊密地交叉在一起。而勞務關系的主體不是勞動者。
當勞務關系的平等主體是兩個,而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時,它的情形與勞動關系很相近,從現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兩者很容易混淆。還有一種派遣勞務人員或借用人員的情形,致使兩個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是什么當勞務關系的平等主體是兩個,而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時,它的情形與勞動關系很相近,從現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兩者很容易混淆。還有一種派遣勞務人員或借用人員的情形,致使兩個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與派出或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緊密地交叉在一起。這是它們相聯系的一面。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包括適用法律不同、主體不同等,例如勞務關系適用民法典規定,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系的主體不是勞動者。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是二種普遍存在的勞動雇工關系,二者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卻迥然不同,在現實當中,容易將它們相混淆,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必須注意加以區別。
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它有如下特點:
(一)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不管是勞務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二)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征。作為勞務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志,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三)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系,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所發生的關系。
(四)要素包括:
1、勞務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2、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3、客體。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