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違約致勞動關系解除有補償嗎

導讀: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諱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停薪留職違約致勞動關系解除有補償嗎
1、因勞動者停薪留職違約致勞動關系解除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違約解除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諱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
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停工留薪期滿后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關系,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才可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整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