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強制措施是否享受年休假

導讀:
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不妨礙其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其停工留薪期超過帶薪年休假時間為由剝奪其法定權利。
一、受強制措施是否享受年休假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但沒有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可以依法享有年假,但出現如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上且不扣工資等以情形除外。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特殊情況年假安排的注意事項
1、職工雖然依法應當享受寒暑假,但因單位原因導致其實際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當年度帶薪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2、工傷職工在發生工傷后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該期限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確定,一般各地都有相應的規定。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不妨礙其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其停工留薪期超過帶薪年休假時間為由剝奪其法定權利。
3、處于產假期間的女職工,其在享受產假待遇的同時,仍然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不因其享受產假待遇而喪失。
4、職工享受了當年度帶薪年休假后又出現了不應當享受當年度帶薪年休假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將其當年度享受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扣除,而是應當從下一年度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相應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