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會賠償嗎

導讀:
2、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一、入職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會賠償嗎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
二、簽勞動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簽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2、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適用于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隨意離職而給自己造成損失,往往會約定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的約定只有針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
4、勞動者應當了解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何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總裁學習網認為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或企業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時,應當認真閱讀,知曉內容后再簽字;否則,容易背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5、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扣押勞動者的證件;采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于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總裁學習網建議大家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大意簽下了陷阱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