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導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情形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而不包括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后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情形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而不包括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后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用人單位最多支付11個月,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用工之日滿一年的當日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情形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而不包括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后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后,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繼續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