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個人行賄是不是犯罪

導讀:
在這類公司名義下的犯罪行為應當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分公司是指受總公司管轄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根據這條規定,分公司是經法律確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活動。分公司也具有單位的實質特征,分公司完全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由于單位犯罪是整體犯罪,其行為由單位成員一個個具體的行為構成,所以,單位犯罪的成立是追究自然人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前提。
一、公司向個人行賄是不是犯罪
1、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公司向個人行賄的,如果行賄數額達到三萬以上的,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對公司的主要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單位犯罪的主體范圍
1、公司作為單位犯罪主體。這類公司擁有法律確認的形式特征,有公司名稱和營業執照。但沒有單位應具備的實質特征,根本就不是單位,自然不能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在這類公司名義下的犯罪行為應當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分公司是指受總公司管轄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我國《公司法》第13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這條規定,分公司是經法律確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活動。分公司也具有單位的實質特征,分公司完全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2、國家機關作為單位犯罪主體。這對國家機關必將產生破壞作用;可能寬縱機關犯罪中的責任人員。由于單位犯罪是整體犯罪,其行為由單位成員一個個具體的行為構成,所以,單位犯罪的成立是追究自然人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不將機關犯罪作為單位犯罪處理,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就很牽強,甚至無法追究。
3、租賃、承包經營企業作為單位犯罪。租賃、承包只是企業經營方式的轉變,企業的所有者并未變化。租賃、承包者往往按照自己的經營思路經營管理被租賃、承包的企業,形成以自己為權力中心的企業組織,經營收益按合同分配。所以,租賃、承包者也有可能以企業名義實施犯罪。但是否為企業利益卻因合同約定不同而不同。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租賃、承包者的行為同時符合以單位名義和為單位獲取非法利益兩個條件,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應同時追究單位及租賃、承包者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