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立功是否可以提前釋放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一、監獄立功是否可以提前釋放
1、服刑人員提前釋放就是假釋,服刑人員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申請假釋,經批準后就能提前釋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二、法院對立功如何認定
1、首先,立功的主體僅適用于犯罪者本人,沒有犯罪的人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立功主體。
2、其次,立功的主觀方面,可以是自愿行為,也可以是經教育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
3、再者,立功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實施了具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
4、符合以下條件: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但必須與本犯罪分子的罪行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
5、最后,立功的行為與預期的結果要有因果關系。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證據、線索,經公安機關偵查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相一致,并使被檢舉人受到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