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地址能否作為合同履行地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一、快遞地址能否作為合同履行地
1、產生買賣合同糾紛時,如果買賣合同有約定的,快遞地址可以作為合同履行地,如果沒有約定的,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履行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履行地具體確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隊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支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4、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6、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