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判決書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為了房屋的所有權真的是苦惱不已。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主要有情形復雜的農村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商品房的所有權確認糾紛、主體特定政策性強的房改房所有權確認糾紛、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確認糾紛以及權屬不明確的安置房所有權確認糾紛等等。下面具體看下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判決書。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判決書
【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于撤銷原判決中對該第三人不利的部分。與再審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不對原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處理。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1.關于訴訟時效。2.關于原審判決是否應撤銷。3.關于判決撤銷后的處理。
1.關于訴訟時效。原告于忠民雖然于2012年8月30日獲知原審判決,但當時大連中院尚未對原告起訴兩被告要求確認贈予系爭房屋的行為無效的訴訟作出判決,也就是說于忠民的民事權益是否會因原審判決而受到實際的損害尚不確定,而大連中院的一審判決支持了于忠民的訴請,故直至被告劉穎于2013年7月20日向遼寧高院提起上訴,于忠民經遼寧高院釋明后,方知道其民事權益會因原審判決受到損害。而遼寧高院裁定撤銷大連中院的判決,駁回于忠民的起訴,于忠民的民事權益方才受到了實際的損害,故訴訟時效應從于忠民知道其民事權益會受到損害之時起算,于忠民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2.關于原審判決是否應撤銷。被告田胤先出資購買系爭房屋的行為發生在其與原告于忠民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行為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應為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田胤先購買房屋并取得預告登記的準物權后,在被告劉穎并未支付過房款的情況下,未經于忠民同意,擅自將預告登記注銷,并將房屋登記至劉穎名下,損害了于忠民作為夫妻一方對于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平等的處分權。原審判決根據房屋的權屬登記在劉穎名下及兩被告對于田胤先所占份額的確認對系爭房屋的權屬做出認定,侵害了于忠民的民事權益,應予撤銷。
3.關于原審判決撤銷后,對原審原告田胤先訴訟請求的處理。兩被告在原告于忠民已就系爭房屋的贈予行為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由原審原告田胤先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在系爭房屋中占有60%的所有權份額,并故意向法院隱瞞于忠民已就系爭房屋向大連中院起訴的事實、于忠民的身份情況及兩被告的關系,企圖通過訴訟阻撓大連中院相關案件的審理,侵害原告于忠民的合法權益,屬于惡意訴訟,故對于原審原告田胤先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系爭房屋是被上訴人田胤先在與被上訴人于忠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田胤先對于系爭房屋的處置未征得于忠民的同意,影響于忠民對系爭房屋的民事權益。在(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號民事訴訟中,田胤先、上訴人劉穎未告知原審法院于忠民已就系爭房屋向大連中院提起訴訟,導致于忠民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參加該案訴訟。于忠民提供的田胤先出具的證明、購房過程說明以及大連中院、遼寧高院的訴訟過程等證據能夠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號民事判決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于忠民請求撤銷該判決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
至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對此已作闡述,理由確實充分,法院予以認同。上訴人劉穎關于此節的上訴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鑒于被上訴人于忠民本案原審訴請即為(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號民事判決,原審法院在本案中一并駁回田胤先在該案件中的訴請,有所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針對五大類型中的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的現實情況,律師在承辦案件中需著重注意的主要相關證據有以下幾點:
01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自然人身份證、戶口薄、居住證等;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信息;
02事實證據
涉案房屋出資、繼承、析產、受贈等相關證據。
圍繞涉案房屋,在進行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相關證據的準備時,首先明確涉案房屋的性質屬于出資、繼承、析產、受贈等哪種具體類型,根據相關類型再著手準備相關證據。其中可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購房轉賬明細、付款收據、出資協議書、頂名購房協議、錄音錄像、相關的證人證言、公證書、單位證明等。
涉案房屋使用、管理、收益等的證明;
根據物權取得、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原則出發搜集相關的證據,主要包括裝修、水、電、物業費的實際支付,租金的收取、房屋家具的購買等。
其它有關政策文件、裁判文書、判例等,對相關類型房屋的確認糾紛處理也可以起到比較積極的的作用。
提供相關的證據之后,律師需要有一個比較直觀明確的處理思路,針對委托人的相關權益進行前期的準備。根
據以上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的五大類型,其相對應的處理思路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01、農村房屋的所有權確認糾紛處理思路:
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房屋的建設審批手續以及建房出資情況等方面予以著手。基于農村房屋的特殊性,決定了律師對農村房屋的所有權確認資格問題要優先考慮。
在糾紛處理的具體過程中要綜合考慮當時各方面因素并結合日常綜合判定,包括涉案當事人年齡、身體狀況、綜合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關于某個事實和行為是否符合常理是較為重要的。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的根本還是在于對事實情況的還原過程,因此勢必要考慮這一點。
重視家庭間的書面協議約定等書面證據。分家析產協議以及一些其他協議等書面協議和約定能非常真實地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著重考慮有利于更好地還原事實真相。
如有認為在翻建房屋過程中有出資行為,可通過債權關系另行主張;
02、商品房的所有權確認糾紛處理思路:
首先一定要做到還原基礎的法律事實,重視細節。
律師要重點查明出資的法律關系是屬于借款關系還是委托出資關系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重視取證。
03、房改房的所有權確認糾紛處理思路:
抓主要矛盾,不論是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要求對房改過程中的住房要求確權,還是因職工離婚或繼承要求分割房產,其主要問題是房屋的權屬問題,確定糾紛房屋的產權,明確產權的轉移時間以及相關款項的支付時間,是正確解決糾紛的前提。
房改房是基于勞動關系和職工住房福利而產生的,辦理糾紛的實際過程中要側重保護職工權益。
依據房改政策,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原理來處理和解決。
04、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確認糾紛處理思路
經濟適用房大多會涉及到頂名購房,在實踐過程中合理確定案由,應屬于合同糾紛還是房屋的所有權確認糾紛,并根據案由掌握好地方規定以及相關的意見紀要等,綜合運用。
05、安置房的所有權確認糾紛處理思路:
對于常見的拆遷政策,原房屋的產權人即為被拆遷人,也為被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而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在同一戶籍的其他人為被安置人口。按通常的拆遷政策,被安置人口僅享有對拆遷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涉及到了拆遷安置房的相關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在司法的日常實踐中,針對房產糾紛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律師不僅要從相關的典型案件中尋找突破點,增強自身實務處理的經驗,更要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依據事實情況進行案件的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