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質量問題內河船舶一切險承擔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一、船舶質量問題內河船舶一切險承擔嗎
船舶質量問題不是保險事故,不是保險公司理賠的范圍,所以內河船舶一切險不承擔理賠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前款所稱保險事故,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與海上航行有關的發生于內河或者陸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條海上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一)保險人名稱;
(二)被保險人名稱;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價值;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七)保險期間;
(八)保險費。
二、海上保險合同的主體
1、保險人
也稱承保人,是海上保險合同接受的一方當事人,是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對保險標的所受的經濟損失履行賠償責任的一方,也就是經營海上保險業務的人。
2、投保人
是訂立海上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3、被保險人
是受海上保險合同保障的人,是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害時,可以享受賠償請求權的人。
4、受益人
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險合同中出現。是指在被保險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權享有保險合同規定的利益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