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有效嗎

導讀:
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一、小產權房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1、小產權房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符合下列要求就是有效的:合同主體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關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購買小產權的風險有哪些
1、鄉產權房只具備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所以購房者的購房合同在法律看,屬于無效合同。
2、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實際只擁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權,所以其拆遷補償要比普通商品房低很多。
3、由于鄉產權房沒有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對商品房的統一管理范圍內,這樣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無法有效維護權利。
4、開發資金和建筑質量一般是需要銀行和政府進行監管的,而鄉產權房在這方面比較薄弱,幾乎沒有得力的監管機構,主要依靠開發商自律進行開發建設。
5、房地產市場整頓風險。因為鄉產權房不屬于商品房,而農村宅基地按照法律規定,宅基地上面的住房不允許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由村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村民享有使用權、繼承權,但是不能轉賣。以新農村名義建設的住宅除了村民自住的部分,流向城市居民的部分還沒有明確的處置和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