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未辦產權證 購房者退房

導讀: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因開發商未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提供相關材料而導致購房者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取得產權證,法院判決支持了購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房款15萬余元的訴訟請求。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納了15萬余元的購房款,但是房產證遲遲沒有辦下來,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約定退還房款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被告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供資料備案,使得原告至今未能辦理房產證,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被告一次性退還原告購房款150889元,并賠償1580.89元。那么開發商逾期未辦產權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因開發商未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提供相關材料而導致購房者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取得產權證,法院判決支持了購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房款15萬余元的訴訟請求。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納了15萬余元的購房款,但是房產證遲遲沒有辦下來,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約定退還房款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被告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供資料備案,使得原告至今未能辦理房產證,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被告一次性退還原告購房款150889元,并賠償1580.89元。關于開發商逾期未辦產權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因開發商未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提供相關材料而導致購房者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取得產權證,法院判決支持了購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房款15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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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某某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6年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約定開發商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2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被告的責任導致原告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原告有權退房,被告應當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原告已付房款退還原告,并按已付房價款的1%賠償原告損失。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納了15萬余元的購房款,但是房產證遲遲沒有辦下來,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約定退還房款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被告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供資料備案,使得原告至今未能辦理房產證,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被告一次性退還原告購房款150889元,并賠償1580.89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