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欺詐這一行為怎么處理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一、遇到合同欺詐這一行為怎么處理
合同詐騙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當一只遭受到合同詐騙的,第一時間應該報案,并且請求銀行將涉案的銀行賬戶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單位犯合同詐騙罪如何量刑
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數額多少的不同,有如下不同的量刑標準:
(一)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刑;1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