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年限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年限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是:農村耕地的使用權年限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使用權年限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二、個人可以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嗎
1、個人并不可以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因為只有國家才能征用土地。個人一般是通過承包或者租賃的方式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