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屬于建設用地2021

導讀:
宅基地就是集體建設用地類別中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宅基地屬于建設用地嗎
1、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宅基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大類項下的1個小類,屬于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2、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3、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4、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5、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涵蓋三個類別:鄉鎮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宅基地就是集體建設用地類別中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6、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誰是宅基地使用權人
宅基地的使用人是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農村居民(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另外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在以下情況可以獲得確認登記:
1.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非農業戶口居民(含戶口遷出、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4.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