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導讀: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于各種大中型建設項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部門和地方建立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公司即屬于這種性質的承包單位。這是國際上采用較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過渡到包工包料方式為主。在國內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這種承包方式。那么2021年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于各種大中型建設項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部門和地方建立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公司即屬于這種性質的承包單位。這是國際上采用較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過渡到包工包料方式為主。在國內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這種承包方式。關于2021年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工程承包范圍即承包內容劃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設全過程承包、階段承包、專項承包和“建造-經營-轉讓”承包4種。
1、建設全過程承包
建設全過程承包也叫“統包”,或“一攬子承包”,即通常所說的“交鑰匙”.采用這種承包方式,建設單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單位即可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詢價與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生產職工培訓、直至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全面的總承包,并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為了有利于建設和生產的銜接,必要時也可以吸收建設單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這種承包方式要求承發包雙方密切配合;涉及決策性質的重大問題仍應由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作最后的決定。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于各種大中型建設項目。它的好處是可以積累建設經驗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周期并保證建設的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當然,也要求承包單位必須具有雄厚的技術經濟實力和豐富的組織管理經驗。適應這種要求,國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設計單位組成一體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進一步擴大到若干專業承包商和器材生產供應廠商,形成橫向的經濟聯合體。這是近幾十年來建筑業一種新的發展趨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部門和地方建立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公司即屬于這種性質的承包單位。
2、階段承包
階段承包的內容是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或某些階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建筑安裝施工等。在施工階段,還可依承包內容的不同,細分為3種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這是國際上采用較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負責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則由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負責供應。我國改革開放前曾實行多年的施工單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設單位負責供應統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屬于這種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過渡到包工包料方式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僅提供勞務而不承擔供應任何材料的義務。在國內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這種承包方式。
3、專項承包
專項承包的內容是某一建設階段中的某一專門項目,由于專業性較強,多由有關的專業承包單位承包,故稱專業承包。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輔助研究項目,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礎或結構工程設計、工藝設計、供電系統、空調系統及防災系統的設計,建設準備過程中的設備選購和生產技術人員培訓,以及施工階段的基礎施工、金屬結構制作和安裝、通風設備和電梯安裝等。
4、“建造-經營-轉讓”承包
國際上通稱bot方式,即建造-經營-轉讓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這是20世紀80年代新興的一種帶資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個大承包商或開發商牽頭,聯合金融界組成財團,就某一工程項目向政府提出建議和申請,取得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許可。這些項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礎設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電廠等。政府若同意建議和申請,則將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特許權授予財團。財團即負責資金籌集、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后,在特許期內經營該項目,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回收投資,償還貸款并獲取利潤;特許期滿即將該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經營管理。對項目所在國來說,采取這種方式可解決政府建設資金短缺問題,且不形成債務,又可解決本地缺少建設、經營管理能力等困難;而且不用承擔建設、經營中的風險。因此,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得到歡迎和推廣,并有向某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擴展的趨勢。對承包商來說,則跳出了設計、施工的小圈子,實現工程項目由前期至后期的全過程總承包,竣工后并參與經營管理,利潤來源也就不限于施工階段,而是向前后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器材供應及項目建成后的經營管理,從坐等招標的經營方式轉向主動為政府、業主和財團提供超前服務,從而擴大了經營范圍。當然,這也不免會增加風險,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資能力和技術經濟管理水平,包括風險防范能力。
1、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權責條款
合同中應該規定,發包人須將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及時通知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是發包人的代理人,在監理工程師中選定監理工程師代表負責監督工程施工和處理履約中出現的問題。
2、工程承包的轉讓和分包條款
合同一般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將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權益轉讓給第三者。經發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對全部工程負責。
3、承包人一般義務條款
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該負責工程項目的全部設計和施工,并無償提供為施工所必備的勞務、材料、機器設備及管理知識。
4、特殊自然條件和人為障礙條款
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來說履行合同時間較長,在履行合同中,可能會由于特殊自然條件和人為原因給工程的施工帶來困難,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機械設備、勞動力、材料等,這樣就要增加承包費用或推遲工程進度。以上問題須經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的代表確認,發包人才能償付額外增加的費用或同意工程延期。
5、竣工和推遲竣工條款
合同中規定竣工時間和標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經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驗收無誤后發給竣工證明,標志著工程項目已全部竣工。如果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工程變更、自然條件變化、人為障礙使工程延誤,承包人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可以延長工程的竣工期限。
6、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條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須向發包人提供專利和專有技術,并承擔被第三方控告合同范圍內專利權為非法、以及專利權被第三方侵犯時的責任;承包人提供的專有技術,雙方應訂立保密條款。
7、維修條款
合同中的維修條款是說明維修期限和維修費用的負擔問題。維修期限一般是從竣工證書簽發之日起計算,一般土木工程維修期為十二個月。在維修期內,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缺陷進行維修、返工或彌補等。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疏忽造成,由承包人負擔由此而引起的費用。如果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由發包人負擔費用。
8、工程變更條款
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有權改變合同中規定的工程項目,承包人應按變更后的工程項目要求進行施工。因工程變更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在合同的總價中予以調整,工期也要相應改變。
9、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一般規定在合同條件的“特殊條件”之中,主要包括:
(1)預付款: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人一部分預付款,預付款金額一般是合同總價的5-15%以便承包人購置機械設備和采購材料等。
(2)臨時結算:發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發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額應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額的5-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計金額達到合同總價款的5%時,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應在工程竣工和維修期滿后全部退還給承包人。
(3)支付期限:一般規定,在監理工程師簽發給結算單之日起十五至三十天以內,發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費用。
(4)遲付加息:如果發包人不按規定付款,應按工程項目所在國中央銀行放款利率加息。后結算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發包人付清全部價款。
10、違約懲罰條款
合同項下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違約的行為,針對各方違約的情況,分別訂立違約懲罰條款。
(1)對承包人違約的懲罰:承包人凡是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而轉讓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凡是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開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標準準備材料;承包人不聽從監理工程師的正當警告;承包人忽視工程質量等,均屬承包人的違約行為。對此,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沒收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懲罰措施。
(2)對發包人違約的懲罰。凡是以下情況即構成發包人違約:
未向承包人按時支付費用;
干擾、阻礙或拒絕向承包人簽發付款證明;
無正當理由中途決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剔和責難承包人等等。對于發包人的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終止合同,發包人須賠償承包人因準備開工或施工中所有費用的支出和機器設備折舊費用,運輸費用等。
除上述合同條款外,還要訂立仲裁條款,特殊風險條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