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要求就公公的房改房增值部分進行補償嗎

導讀: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根據國家房改房政策,房改房針對特定對象,具有福利性質,你們夫妻應當明知自己不具備房改資格,你們為一方父母購買房改房的出資行為,應為借款或贈與性質。房改房在出售時并沒有按照市場價格定價,而是帶有社會福利、保障性質的住房,如果夫妻因為出資從中獲利就不符合房改房的特性。因此,在離婚時,如果你要求就增值部分進行補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那么離婚時能要求就公公的房改房增值部分進行補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根據國家房改房政策,房改房針對特定對象,具有福利性質,你們夫妻應當明知自己不具備房改資格,你們為一方父母購買房改房的出資行為,應為借款或贈與性質。房改房在出售時并沒有按照市場價格定價,而是帶有社會福利、保障性質的住房,如果夫妻因為出資從中獲利就不符合房改房的特性。因此,在離婚時,如果你要求就增值部分進行補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關于離婚時能要求就公公的房改房增值部分進行補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我和丈夫現在住的房子是我公公單位的房改房,當時是我們夫妻出資購買的,但是登記在我公公的名下。現在我們兩人要離婚,我詢問過這個房子不可能歸我所有。但是現在房價漲得很快,這個房子已經升值了,我想問下我就要求他們就增值部分進行補償,可以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