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合同劃分房產后房產增值可不可以要求重新劃分

導讀:
王-彪和黃-佳自愿協議離婚后,簽訂《協議書》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估價250000元一棟樓房,由男方王-彪放棄房產權,并接受女方黃-佳付給100000元作為房屋補償款,而黃-佳接收房屋產權并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了共有房產歸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須補償給另一方人民幣100000元及償還住房貸款的處理方案,并由王-彪作出選擇。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經查,原被告在簽訂協議時,確實是將房產作價250000進行分割。那么離婚合同劃分房產后房產增值可不可以要求重新劃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彪和黃-佳自愿協議離婚后,簽訂《協議書》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估價250000元一棟樓房,由男方王-彪放棄房產權,并接受女方黃-佳付給100000元作為房屋補償款,而黃-佳接收房屋產權并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了共有房產歸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須補償給另一方人民幣100000元及償還住房貸款的處理方案,并由王-彪作出選擇。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經查,原被告在簽訂協議時,確實是將房產作價250000進行分割。關于離婚合同劃分房產后房產增值可不可以要求重新劃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彪和黃-佳自愿協議離婚后,簽訂《協議書》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估價250000元一棟樓房,由男方王-彪放棄房產權,并接受女方黃-佳付給100000元作為房屋補償款,而黃-佳接收房屋產權并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房屋轉到黃-佳名下不久,黃-佳就將該樓房作價452800元出售給他人。之后,王-彪將黃-佳訴之法院。
王*訴稱:雙方原先簽訂的《協議書》對房屋的估價為250000元,但其實際價值約為450000萬,價值增值數額達200000元之多。出現重大的誤解,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而被告黃-佳由此不當獲利200000元,應當返還原告房屋款100000元。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條款;依法重新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樓房,并將房屋款100000補償給原告。
2月24日,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彪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彪與黃-佳原為夫妻關系,因夫妻感情破裂,2006年9月13日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書后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了共有房產歸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須補償給另一方人民幣100000元及償還住房貸款的處理方案,并由王-彪作出選擇。王-彪經過考慮后同意由黃-佳要房屋。2007年3月20日,王*彪作為甲方,黃-佳作為乙方,簽訂了協議書,就房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協議書》第二條約定,本著甲方利益優先的原則由甲方優先選擇,甲方經過六個月的考慮后主動放棄要房子,并愿意接受乙方付給100000元人民幣的房屋補償款。協議并約定了由黃-佳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并先支付30000元給王-彪,待房產過戶到黃-佳的名下后20日內,黃-佳將全部房屋補償款等共82460元付清給王-彪。協議簽訂后,2007年6月15日,黃-佳提前歸還完房屋貸款58981051元,同年6月19日,王-彪和黃-佳辦理房屋登記變更手續,將房產變更登記到黃-佳名下,同年7月21日黃-佳向信用社貸款150000元,用于支付給王-彪的補償款等,同年7月25日,黃-佳將協議約定的房屋補償款余額82460元支付給王-彪,,原告出具收條,注明收到最后一筆房屋補償款。同年8月至9月間,黃-佳將該房作價452800元出售給他人。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007年3月20日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是原被告雙方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的形式及內容均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在原被告簽字后依法成立并產生合同效力。原告認為該協議在簽訂時由于對房屋價值的估判存在重大誤解,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協議,這是其對法律賦予權利的行使。原告主張在協議簽訂時對所分割的房屋價值判斷偏低,是重大誤解而顯失公平。經查,原被告在簽訂協議時,確實是將房產作價250000進行分割。但在協議簽訂前,經過雙方充分的協商,并由原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是否要房,原告在經過長達六個月的考慮后作出合同承諾,在協議簽訂的過程和形式上,原告始終處于主動地位,并無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而且協議規定對方在獲得房屋產權的同時,更需要承擔支付給對方100000元的補償和歸還房屋貸款58981.51元的義務,并承擔房屋貶值的風險,故法院認為該協議并無顯失公平之處。后被告以高于《協議書》估判的價格轉賣房屋,是原告權衡后選擇少承擔風險的原因造成的結果。因此原告主張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撤銷協議,并重新分割房產,與事實不符,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名字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