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離婚后是否可以對未劃分的房產提出訴訟

導讀:
離婚后,施某并未給付撫育費,袁某使用該房屋,并于2003年領取了房屋產權證。施某獲悉后,要求對該房屋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該房屋的1/2或得房款16萬元。袁某辯稱施某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房屋歸被告袁某所有,袁某給付原告施某12萬元。本案中,訟爭房屋系原、被告婚后所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離婚時,未對該房屋進行分割,雙方均有責任。被告辯稱已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是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被告抗辯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那么在合同離婚后是否可以對未劃分的房產提出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施某并未給付撫育費,袁某使用該房屋,并于2003年領取了房屋產權證。施某獲悉后,要求對該房屋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該房屋的1/2或得房款16萬元。袁某辯稱施某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房屋歸被告袁某所有,袁某給付原告施某12萬元。本案中,訟爭房屋系原、被告婚后所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離婚時,未對該房屋進行分割,雙方均有責任。被告辯稱已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是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被告抗辯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關于在合同離婚后是否可以對未劃分的房產提出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施某、袁某于1999年協議離婚,子女由袁某撫養,施某給付撫育費,并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對施某房屋未分割。離婚后,施某并未給付撫育費,袁某使用該房屋,并于2003年領取了房屋產權證。施某獲悉后,要求對該房屋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該房屋的1/2或得房款16萬元。袁某辯稱施某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房屋歸被告袁某所有,袁某給付原告施某12萬元。
評析: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本案中,訟爭房屋系原、被告婚后所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離婚時,未對該房屋進行分割,雙方均有責任。原告要求分割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是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被告抗辯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結合本案原、被告離婚后孩子一直由被告撫養等實際情況,該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適當給付原告一定的房款為宜。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