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能否提起勞動爭議之訴

導讀: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經過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仲裁委員會會做出調解書,此時程序終止。那么繼承人能否提起勞動爭議之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經過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仲裁委員會會做出調解書,此時程序終止。關于繼承人能否提起勞動爭議之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繼承人能否提起勞動爭議之訴
勞動者死亡后,出現勞動爭議的,勞動者的繼承人作為近親屬可以代替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申請勞動仲裁后會有什么結果
1、調解。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若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的,會先行組織調解。經過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仲裁委員會會做出調解書,此時程序終止。
2、撤訴。申請人在仲裁期間若不想進行勞動仲裁之后,可以自行撤訴。若開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會按照撤訴處理。撤訴之后,仲裁委都會出具仲裁決定書。
3、裁決。調解不成的,申請人在仲裁期間也沒有提出撤訴時,仲裁委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之后并非案件的終結,若申請人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裁決結果不認可時,可以自行到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