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何辦理不動產擔保?

導讀:
,并依據審查結果來決定是否予以辦理不動產擔保登記。《瑞士民法典》第970條規定,在合理的期限內,州應公布不動產事宜,公布的內容主要是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事項。但其他國家的民法典或不動產登記法對公告問題卻未作規定。無論是采登記要件主義,還是采登記對抗主義,各國立法均規定不動產擔保的變動應當登記,只不過登記的效力不同而已。除登記內容外,許多國家的不動產登記法還對登記簿的紙張、不動產擔保登記的位置,登記字跡的涂改乃至登記官員的選任與回避等問題均作了詳細的規定。那么公民如何辦理不動產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依據審查結果來決定是否予以辦理不動產擔保登記。《瑞士民法典》第970條規定,在合理的期限內,州應公布不動產事宜,公布的內容主要是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事項。但其他國家的民法典或不動產登記法對公告問題卻未作規定。無論是采登記要件主義,還是采登記對抗主義,各國立法均規定不動產擔保的變動應當登記,只不過登記的效力不同而已。除登記內容外,許多國家的不動產登記法還對登記簿的紙張、不動產擔保登記的位置,登記字跡的涂改乃至登記官員的選任與回避等問題均作了詳細的規定。關于公民如何辦理不動產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民如何辦理不動產擔保?
(1)申請。由于不動產擔保權屬私權,各國立法均規定,無論是不動產擔保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涂銷登記,還是順位登記、預登記等,都必須由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不得依職權為之。
(2)審查。一是實質審查主義。即登記機關在進行登記前,對申請材料中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擔保物權是否存在、形成過程,以及登記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是否相符等,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據審查結果來決定是否予以辦理不動產擔保登記。如果因登記機關的審查疏忽,造成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與該權利的現實狀態不符的,登記機關對由此產生的損害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二是形式審查主義。即登記機關對不動產擔保在進行登記前,僅對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書面材料和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表面審查,至于不動產擔保的變動過程與登記之狀態是否相符,登記機關不負調查職責。
(3)公告。不動產擔保登記前,是否需要進行公告?各國立法對此態度不一。《瑞士民法典》第970條規定,在合理的期限內,州應公布不動產事宜,公布的內容主要是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事項。但其他國家的民法典或不動產登記法對公告問題卻未作規定。
(4)登記。無論是采登記要件主義,還是采登記對抗主義,各國立法均規定不動產擔保的變動應當登記,只不過登記的效力不同而已。除登記內容外,許多國家的不動產登記法還對登記簿的紙張、不動產擔保登記的位置,登記字跡的涂改乃至登記官員的選任與回避等問題均作了詳細的規定。
二、不動產擔保的性質
一是主張登記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如德國早期學說就認為,登記是國家行為,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管理者行為(verwaltende Tatigkeit)。在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也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基于登記機關的性質,來認定登記行為的性質。
二是主張登記行為屬民事行為。如德國學者臥佛(Wolff)就認為,物權的合意與登記合為物權契約。我國臺灣學者姚瑞光教授也認為,不動產登記與物權的合意統稱為“物權行為”。
三是主張登記行為是一種司法行為,此為當今德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依此觀點,物權的合意與登記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合意為物權契約,登記為契約外的法律事實,因而,兩者無須同時為之。登記以登記申請人與受理登記的登記機關的登記承諾相一致為要件,至于物權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物權變動的合意,則在所不問。
目前,我國有很多經濟擔保公司可以提供專門的不動產擔保業務,其目的是通過對不動產資產的抵押,來獲取一定的資金,用來進行其它的貸款業務等,雖然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擔保公司也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