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能否以不能分割的共有不動產,對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

導讀:
如果不能取得抵押財產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則應當要求抵押人另行補充提供抵押擔保。債權人雖不能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取得不動產的抵押權,但并不意味著抵押人就此免除了擔保責任。因此,抵押財產的準確評估直接關系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那么抵押人能否以不能分割的共有不動產,對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不能取得抵押財產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則應當要求抵押人另行補充提供抵押擔保。債權人雖不能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取得不動產的抵押權,但并不意味著抵押人就此免除了擔保責任。因此,抵押財產的準確評估直接關系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關于抵押人能否以不能分割的共有不動產,對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今社會中,債權債務事件隨處可見,在借款過程中,債權人為了維護自己利益會讓債權人拿抵押物做抵押貸款,有的債務人到還款日期仍不見還款,債權人有對抵押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那么,抵押人能否以不能分割的共有不動產對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
一、同一不動產辦理了多個抵押借款合同怎么處理
但是另一方面,抵押人將抵押物的剩余價值抵押給第三人并不會對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造成不利影響,所以抵押物剩余價值抵押不需要經過順位在先抵押權人的同意,法律也未規(guī)定對抵押物剩余價值的再次抵押需經第一抵押權人同意。
二、抵押人能否以不能分割的共有不動產對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
有明確權屬證明的不動產即為法定的所有人的固定資產,財產所有人依法對不動產享有收益、處分的權利。
其中,按份共有的不動產,不動產所有人只能在己方財產份額內處分不動產或者為其他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不動產所有人在己方財產份額內對不動產設立抵押不會對財產共有人產生不利影響,也不會剝奪財產共有人優(yōu)先購買權,所以無須取得財產共有人同意。
但應當明確的是,不動產所有人處分不動產不能損害財產共有人的權利。對于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抵押,債權人應當在辦理抵押前查明擬被抵押的不動產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權利人
如被抵押的不動產系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共有,筆者建議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當征詢財產共有人的同意并要求其在抵押人處簽字,以便取得不動產完整的抵押權。如果不能取得抵押財產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則應當要求抵押人另行補充提供抵押擔保。
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后,因未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抵押權未設立,擔保人是否免除擔保責任?
依據法律對抵押擔保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相分離的規(guī)定及立法精神,抵押合同只要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并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則合同有效。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以抵押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因此在沒有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不能設立,債權人亦不能就抵押的不動產主張優(yōu)先權。債權人雖不能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取得不動產的抵押權,但并不意味著抵押人就此免除了擔保責任。如果未能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系擔保人的原因所致,擔保人仍須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擔保人應在其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對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承擔償還責任。
三、不動產抵押的設立
1、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一般來說,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于或等于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因此,抵押財產的準確評估直接關系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
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因此,應由評估機構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而不能~方單獨認定。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確定抵押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擔保債權、抵押物在擔保期限內的折舊、實現抵押權所需的費用及其他支出、稅收等。
2、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后才生效。
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guī)定。一種規(guī)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guī)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guī)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guī)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guī)定。
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并未規(guī)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以上就是抵押人能否以不能分割的共有不動產,對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法律知識介紹。在生活中,遇到債務糾紛,人們通常會采取上訴維護自己權益,但債務糾紛追討上訴不僅因為種種原因,而不能開庭,無疑延長了審理時間,那么,我們可以選擇非上訴方式來解決。非訴要賬程序就要簡單多了,債權人在催天下平臺發(fā)布債權委托,催天下有專業(yè)的催款律師和正規(guī)的催收公司看到了債權信息,會接受您的債權委托,向債務人進行催款,在催款結束后,債務人支付傭金即可。債權人委托催天下平臺要賬還可以延長欠款訴訟時效,平臺的催收人員均是合法追討欠款,避免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直接接觸,債權人可在線查詢催收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