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提供房屋擔保嗎

導讀:
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提供房屋擔保嗎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只能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追償,并不能取得抵押權。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那么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提供房屋擔保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提供房屋擔保嗎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只能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追償,并不能取得抵押權。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關于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提供房屋擔保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提供房屋擔保嗎
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只能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追償,并不能取得抵押權。抵押權是相對于債權人而言的。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擔保人的分類
擔保人的分類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