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責任有哪些

導讀: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是擔保人將物品作為債權抵押給債權人的行為,債務人并不轉移這一物品的所有權,債權人只享有變賣該財產的有限受償權。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擔保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進行確認。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的責任原則上比擔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的責任要小,甚至不承擔民事責任。那么抵押擔保責任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是擔保人將物品作為債權抵押給債權人的行為,債務人并不轉移這一物品的所有權,債權人只享有變賣該財產的有限受償權。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擔保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進行確認。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的責任原則上比擔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的責任要小,甚至不承擔民事責任。關于抵押擔保責任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是擔保人將物品作為債權抵押給債權人的行為,債務人并不轉移這一物品的所有權,債權人只享有變賣該財產的有限受償權。那么抵押擔保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抵押擔保責任有哪些。
一、抵押擔保責任
《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見,擔保人的責任不僅限于擔保有效之時,而且擴展到擔保無效之時。通常,在實踐中將擔保無效時的責任稱之為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擔保人的賠償責任從其性質上看,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屬于廣義的締約過失責任的一種。
擔保人所負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征主要有:責任發(fā)生于擔保無效之時;責任的有無、大小與擔保人是否存在締約中的過錯相聯系,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大,責任也大,過錯小,責任也小。
二、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擔保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進行確認。
《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因此,擔保合同因與主合同有從屬關系而無效。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的責任原則上比擔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的責任要小,甚至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擔保人不是主合同的締約者,所以主合同的無效并不能夠也不需要追究擔保人的過錯。
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的情況。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有過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或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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