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證債務轉移后抵押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導讀:
《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二)債務人(借款人)與抵押人并非同一人的,即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如果債務轉讓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的抵押擔保責任免除。此種情形仍然以抵押人書面同意債務轉讓為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先決條件。那么如何保證債務轉移后抵押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二)債務人(借款人)與抵押人并非同一人的,即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如果債務轉讓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的抵押擔保責任免除。此種情形仍然以抵押人書面同意債務轉讓為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先決條件。關于如何保證債務轉移后抵押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轉移債務,擔保人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嗎?以及如何保證債務轉移后抵押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務清償的抵押分類兩種類型:
一是由債務人以其自身的財產設立抵押權,用以提供債務擔保;
另一種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此時債務的轉讓就必須經過其同意。
《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于在債務轉讓后保證責任一刀切的規定不同的是,上述司法解釋對于債務轉讓后抵押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按照以下兩種情況進行了區分:
(一)債務人(借款人)與抵押人為同一人的,即債務人(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擁有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擔保的,在債務轉移后,抵押人繼續以其抵押物承擔擔保責任。
(二)債務人(借款人)與抵押人并非同一人的,即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如果債務轉讓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的抵押擔保責任免除。此種情形仍然以抵押人書面同意債務轉讓為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先決條件。
而針對上述第(二)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也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這一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關于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的規定一脈相承,只不過其適用范圍更大,不僅適用于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的情形,也同樣適用于第三人提供質押擔保的情形。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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