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債務和保證有什么區別呢

導讀:
很少有人清楚債務的增加,那么,加入債務和保證有什么區別呢?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別于債務加入的關鍵。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制度都是我國目前適用的制度、2、對責任的追償不同連帶責任保證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可以對債務人進行追償,而債務加入能否對債務人進行追償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債務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債務人,具有和原債務人同樣的償還債務的義務。那么加入債務和保證有什么區別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少有人清楚債務的增加,那么,加入債務和保證有什么區別呢?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別于債務加入的關鍵。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制度都是我國目前適用的制度、2、對責任的追償不同連帶責任保證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可以對債務人進行追償,而債務加入能否對債務人進行追償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債務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債務人,具有和原債務人同樣的償還債務的義務。關于加入債務和保證有什么區別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債權債務方面,很多人都知道要找到擔保人作為自己權益的保障。很少有人清楚債務的增加,那么,加入債務和保證有什么區別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我國《擔保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只有保證人通過書面的形式明確地提出保證的意思表示,保證合同才成立。而債務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與債權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單方承諾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債的加入,其并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別于債務加入的關鍵。其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為:
1、保證人受保證期間的保護,而債務加入不適用保證期間的保護;
2、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并無償債順序上的先后;
3、保證債務與主債務是主從債務關系,債務加入與原債務具有同一性,并非主從債務關系;
4、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現行法律并未有明確規定。
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來看,一般保證比債務加入對債權人的保護要強,相反從對第三人(保證人)的利益保護角度來看,一般保證比債務加入對第三人的保護要弱。如何在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保證人)利益之前尋求平衡,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對于是否構成保證還是債務加入應當以相應證據材料內容所要表達的真實意圖為基礎,并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綜合認定,也就是結合主客觀因素的判斷標準。
主觀方面主要是根據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而決定,即第三人是基于保證的意思表示還是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客
觀方面則是結合償還債務合同的目的、具體內容、承擔人與合同利益的關聯程度等客觀因素綜合考慮約定的性質。
一般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和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償還債務人所負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償還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和債務加入的區別
1、適用期間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適用的是保證期間,而債務加入適用的是一般的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制度。
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制度都是我國目前適用的制度、
2、對責任的追償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可以對債務人進行追償,而債務加入能否對債務人進行追償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3、所屬義務來源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是從屬于主債務的一種義務,具有一種附帶性。債務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債務人,具有和原債務人同樣的償還債務的義務。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