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與擔保有哪些區別呢

導讀:
而債務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單方承諾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債的加入,其并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別于債務加入的關鍵。由于債務加入人對比保證人承擔更重的責任,且法律未明確規定債務加入人享有對原債務人的追償權。那么債務加入與擔保有哪些區別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債務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單方承諾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債的加入,其并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別于債務加入的關鍵。由于債務加入人對比保證人承擔更重的責任,且法律未明確規定債務加入人享有對原債務人的追償權。關于債務加入與擔保有哪些區別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加入與保證極為相似,首先債務加入因增加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障債權的實現,故與保證同具有擔保的功能。此外,債務加入與保證都表現為在原債權人、債務人之外有第三人加入進來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同時不免除債務人的責任。那么債務加入與擔保有哪些區別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我國《擔保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只有保證人通過書面的形式明確地提出保證的意思表示,保證合同才成立。而債務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與債權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單方承諾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債的加入,其并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別于債務加入的關鍵。其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為:
1、保證人受保證期間的保護,而債務加入不適用保證期間的保護;
2、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并無償債順序上的先后;
3、保證債務與主債務是主從債務關系,債務加入與原債務具有同一性,并非主從債務關系;
4、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現行法律并未有明確規定。
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來看,一般保證比債務加入對債權人的保護要強,相反從對第三人(保證人)的利益保護角度來看,一般保證比債務加入對第三人的保護要弱。如何在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保證人)利益之前尋求平衡,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對于是否構成保證還是債務加入應當以相應證據材料內容所要表達的真實意圖為基礎,并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綜合認定,也就是結合主客觀因素的判斷標準。
主觀方面主要是根據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而決定,即第三人是基于保證的意思表示還是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客觀方面則是結合償還債務合同的目的、具體內容、承擔人與合同利益的關聯程度等客觀因素綜合考慮約定的性質。
由于債務加入人對比保證人承擔更重的責任,且法律未明確規定債務加入人享有對原債務人的追償權。債務糾紛追償基本上都是通過起訴解決,上訴不僅因為種種原因,而不能開庭,無疑延長了審理時間,也很浪費河北朋友們的時間,現在河北催收平臺系統已上線,只要在平臺上發布債權委托,有專業的催款律師看到了債權信息,會接受您的債權委托,向債務人進行催款,不僅節省債權人的時間還有效的追回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