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與債務轉讓的區別

導讀:
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第三是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那么債務加入與債務轉讓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第三是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關于債務加入與債務轉讓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加入與債務轉讓的區別
所為債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債務轉讓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第二是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第三是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有兩種情形,1、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轉讓合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轉讓合同,自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合意時成立;2、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睆脑摲l的字面理解,似乎只有債務人才有權轉移債務,并未規定債權人對債務進行移轉的權利。由于債務是為了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的,在債務的移轉問題上,債權人擁有比債務人更為優越的地位,根據“舉重以明輕”的解釋規則,應當認為既然債務人可以移轉債務,債權人當然也可以移轉債務。因此,第三人完全可以通過與債權人訂立債務移轉合同。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轉讓合同,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因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對債務人并不不利,債務人一般不會反對,即使債務人反對,而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債權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履行的,自無使債務承擔合同歸于無效的必要,所以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3]第四是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轉讓合同本身表明債權人同意,不需另外的表示。在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轉讓合同時,則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如果第三人沒有足夠的能力和信用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的同意。”如果是并存的債務,就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因第三人對債的關系的加入,并沒有導致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加強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時,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義務。并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來,成為新的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4]債務加入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沒有規定債務加入(擔保除外),因此,債務加入只是學說上提出的概念,司法實踐中哪種糾紛類型屬于債務加入不明確,往往爭議很大,難以達成共識。根據學說上提出的債務加入概念,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債務加入案件有以下特征:1、第三人單獨與債權人訂立代債務人還款的協議,債務人不參加協議的訂立,協議內容不涉及債務人是否免除還款責任,如乙公司欠丙公司200萬元,甲公司向丙公司承諾,代乙公司歸還欠款200萬元,每年歸還20萬元。2、第三人與債務人通常是關聯企業,如第三人是債務人的開辦單位、控股股東,或與債務人是人、財、經營混同,實際上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或與債務人具有多年往來的貿易關系,或有關行政單位指令第三人幫助還款,等等;3、債務人通常喪失了償還債務的能力,而第三人從債務人處取得過利益,或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同樣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從上述債務加入案件的特征可以看出,債務加入案件與債務轉讓、第三人代為履行案件及保證債務在履行方式上有相同之處,造成在實踐中容易混淆,難以判斷,如債務轉讓案件中也存在第三人直接與債權人訂立還款協議,債務人并不參加協議的訂立的情形;第三人代為履行案件也表現為第三人向債權人歸還欠款,保證人也是加入到債的關系中,區別的關健是:債務加入中的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往往有利益關系,債務人的還債行為直接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還債,控股股東收益減少;屬于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哪個公司歸還債務對兩個公司的利益影響是一樣的;第二點區別是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獨立于原債務人,區別于擔保人的從債務,保證債務附屬于主債務;第三是代為履行的第三人不是合同主體,當其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仍然要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而債務加入中的第三人是連帶責任人,是合同主體。如在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的情況下,法官的價值判斷通常是偏向于債權人,而不是債務人,而債務加入比債務轉讓更加能保護債權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