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離婚怎樣更換房貸的債務人呢

導讀:
如果在離婚之前結婚之后產生的房貸,屬于共同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如果夫妻離婚怎樣更換房貸的債務人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在離婚之前結婚之后產生的房貸,屬于共同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如果夫妻離婚怎樣更換房貸的債務人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在離婚之前結婚之后產生的房貸,屬于共同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是在結婚之前產生的房貸,屬于個人債務,離婚后應個人償還,但是,雖然是在結婚之前產生的,但雙方在結婚后達成協議,該貸款系共同債務的,離婚后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償還。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區分為2種情況: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雙方結婚后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夫妻離婚,房貸債務人一般是不可以進行更替,如果貸款已經還清,可以進行更替,但是已經沒有太大的意義。建議夫妻購房時可以將二人的名字都填寫上,由二人共同承擔房貸,離婚后,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后由法院判決如何進行處置。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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