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給子公司提供反擔保是否可行

導讀: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四)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準做出規定。(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那么上市公司給子公司提供反擔保是否可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四)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準做出規定。(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關于上市公司給子公司提供反擔保是否可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
(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三)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四)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準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準;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
(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擔保都是連帶責任的,只是連帶責任的形式不同而已。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