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物業收費標準新政解讀

導讀:
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電梯費若調整由業主大會確定有關電梯運行費方面,《通知》明確規定,新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電梯運行費與物業服務費一并確定,收費標準按照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執行。在《通知》全文中,有關物業服務價格方面,多次提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依法定程序協商確定,在調整既有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中,提出必須經過業主大會通過,業主權益得到充分體現。從價格形成機制角度看,《通知》發揮和調動業主的選擇權、監督權和選舉權,讓業主和物業企業在市場環境下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選擇,形成一個服務體系和收費標準的協商競爭機制。那么大連市物業收費標準新政解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電梯費若調整由業主大會確定有關電梯運行費方面,《通知》明確規定,新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電梯運行費與物業服務費一并確定,收費標準按照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執行。在《通知》全文中,有關物業服務價格方面,多次提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依法定程序協商確定,在調整既有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中,提出必須經過業主大會通過,業主權益得到充分體現。從價格形成機制角度看,《通知》發揮和調動業主的選擇權、監督權和選舉權,讓業主和物業企業在市場環境下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選擇,形成一個服務體系和收費標準的協商競爭機制。關于大連市物業收費標準新政解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遼寧省物價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定價目錄(2015版)的通知》(遼價發〔2015〕59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大政發〔2014〕40號)精神,本市推出了物業《關于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價格形成機制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通知》。
該《通知》于3月25日由市物價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聯合發文,近日刊登在市物價局官方網站,于本月起正式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廢止
《關于印發大連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大發改收費字〔2009〕44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的通知》
(大價發〔2014〕50號)
《關于調整住宅電梯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大價發〔2013〕82號)
收費變化
在《通知》中先后對物業服務費、電梯運行費、停車服務費等三個收費項目進行了約定,在這些收費項目中,業主將在收費標準確定過程中起到更關鍵的作用。
物業費由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新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鼓勵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執行。既有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約定各項收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既有小區則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現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低于服務協議或合同約定的,則繼續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現行收費標準執行。無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可根據業主大會決議選聘企業,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對物業收費標準需調整的,則應根據業主大會決議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商廈、寫字樓、公寓和別墅及其他非住宅類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買受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電梯費若調整由業主大會確定
有關電梯運行費方面,《通知》明確規定,新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電梯運行費與物業服務費一并確定,收費標準按照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執行。
既有住宅小區,電梯運行費已計入物業費之內的,按雙方協議約定的標準執行;電梯運行費未計入物業費之內: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電梯運行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與物業服務(或電梯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暫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電梯運行費繼續按照現行收費標準執行。
對需要調整電梯費的住宅小區應根據業主大會決議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確定電梯運行費收費標準。商廈、寫字樓、公寓、別墅及其他非住宅類的電梯運行費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買受人)、使用人與開發企業或物業(電梯)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停車費不同情況下要區別對待
《通知》明確,在建筑區劃內的公共場地或者占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車服務收費由業主大會決定。在業主大會決定之前,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室內(地下)停車場產權屬于開發建設單位或人防工程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購買車庫、室內(地下)車位產權的,停車服務費按照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辦入住手續時不得收保證金抵押金等
同時,通過競爭機制的建立,進一步提高物業企業的服務水平,鼓勵好的企業發展,逐步淘汰服務差、滿意度低的企業。目前行業主管部門正在起草招投標管理辦法,未來物業企業招投標將納入政府平臺。
在《通知》全文中,有關物業服務價格方面,多次提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依法定程序協商確定,在調整既有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中,提出必須經過業主大會通過,業主權益得到充分體現。
從價格形成機制角度看,《通知》發揮和調動業主的選擇權、監督權和選舉權,讓業主和物業企業在市場環境下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選擇,形成一個服務體系和收費標準的協商競爭機制。
文件在物業服務費、電梯運行費和停車服務費方面,都較多地體現了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權益責任。誰的權益誰來做主,全體業主應共同參與本小區的服務價格標準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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