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成立的條件與形式具體有哪些

導讀:
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那么反擔保成立的條件與形式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關于反擔保成立的條件與形式具體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擔保有幾種形式
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措施。方式包括:
1、第三人提供保證,債務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2、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房屋、車輛、股票、債券,設定抵押或質押,債務不能履行時,以變賣、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3、留置債務人動產迫使其履行相應債務,期滿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以變賣、拍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4、爭取債務人交付定金,如其違約將喪失定金。
二、反擔保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