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反擔保人責任以及反擔保的成立條件

導讀: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所以,反擔保的責任是反擔保人在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向被保證人追償時,依法承擔反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確定的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擔保是反擔保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反擔保是擔保的發展。在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中,單純訂立書面合同還不能使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設立,當事人還需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和權利質押登記或動產交付手續后,抵押權和質押權才成立。那么擔保公司反擔保人責任以及反擔保的成立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所以,反擔保的責任是反擔保人在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向被保證人追償時,依法承擔反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確定的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擔保是反擔保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反擔保是擔保的發展。在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中,單純訂立書面合同還不能使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設立,當事人還需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和權利質押登記或動產交付手續后,抵押權和質押權才成立。關于擔保公司反擔保人責任以及反擔保的成立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那么擔保公司反擔保人責任是什么呢?需要的條件又有哪些呢?真對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擔保公司反擔保人責任
反擔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證人對被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所以,反擔保的責任是反擔保人在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向被保證人追償時,依法承擔反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確定的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根據這一規定,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并不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方式,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能夠用于反擔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則不能用于反擔保。
反擔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范圍為:
①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范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②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
③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2、反擔保的成立需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①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后,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擔保,才能稱之為反擔保。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擔保既可以是保證擔保,也可以是抵押擔保或者質押擔保。
②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
由于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反擔保合同也不能脫離于擔保合同而單獨存在。如果第三人沒有向債權人提供擔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擔保是反擔保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反擔保是擔保的發展。
③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時,第三人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也就是說,在反擔保法律關系中,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三種擔保形式才能同時產生三方法律關系主體,因此,反擔保只能存在于保證、抵押和質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④需符合法定形式
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反擔保行為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要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這種法律形式一般為書面合同。
在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中,單純訂立書面合同還不能使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設立,當事人還需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和權利質押登記或動產交付手續后,抵押權和質押權才成立。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