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主體地位是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主體地位是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代位訴訟。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債權人代位權法律制度的特征,將債權人列為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是代位債權人起訴債務人。根據債權人代位權的補充性特征,代位權案件審理的結果,將判令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實現擔保物權,此點亦符合原、被告主體間法律關系的特征。因此,在債權人代位權案件中,債務人是被告,債權人和其它債權人是共同原告。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主體地位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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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主體地位是
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代位訴訟。理由是如果債權人作為原告主動提起訴訟,說明債權人積極行使了權利,則無發生代位訴訟之必要,所以債權人不應以原告的身份參加訴訟,由于代位訴訟是其它債權人提起的向債權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故將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亦不妥。債權人對代位訴訟訴訟的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所以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理由是債權人對其它債權人和債務人爭議的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債權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訴訟中債權人常常不主動申請參加代位權訴訟,另外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對自己的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即沒有獨立請求權。
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債權人代位權法律制度的特征,將債權人列為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是代位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如由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則是原、被告關系,代位只不過是其它債權人取代了債權人的原告地位,債務人的被告地位不變,而其它債權人和債權人均是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相對人即原告。根據債權人代位權的補充性特征,代位權案件審理的結果,將判令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實現擔保物權,此點亦符合原、被告主體間法律關系的特征。對于其它債權人,也只有行使代位權,促使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實現后,才利于自己權利的實現。因此,在債權人代位權案件中,債務人是被告,債權人和其它債權人是共同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