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誰

導讀:
次債務人同債權人作為代位權法律關系主體的理由一樣,無論從外國的入庫規則還是從我國的直接受償規則來看,代位權訴訟的被告人都是次債務人,無次債務人則代位權訴訟無法成立,不能進行。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是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訴訟中應列為第三人。我國法律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綜合以上兩個因素,應將債務人作為代位權訴訟的主體,要求其參加訴訟。那么債權人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次債務人同債權人作為代位權法律關系主體的理由一樣,無論從外國的入庫規則還是從我國的直接受償規則來看,代位權訴訟的被告人都是次債務人,無次債務人則代位權訴訟無法成立,不能進行。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是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訴訟中應列為第三人。我國法律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綜合以上兩個因素,應將債務人作為代位權訴訟的主體,要求其參加訴訟。關于債權人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外國法律規定債務人應當對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中國法律規定,次債務人應當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那么債權人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誰呢?催天下小編認為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應當是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其中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次債務人,債務人為第三人,對此下面為大家詳細闡述。
債權人
由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一般原理出發,債權人是代位權的享有者,也是代位權訴訟的啟動者,無論是在執行入庫規則的外國地區還是執行直接受償規則的中國,無債權人則代位權無法存在。
因此,債權人毫無疑問是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另外,債權人之所以擁有代位權是基于兩項權利,即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基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且怠于行使而取得了代位的資格,債權人同時又基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取得了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的權利。
代位權實際上是前兩項權利基礎上產生出來的一種新的民事權利,這三項權利分別同時存在,分別獨立行使,義務人分別履行。這樣一來,債權人作為新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權利享有者,理所當然就成為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次債務人
同債權人作為代位權法律關系主體的理由一樣,無論從外國的入庫規則還是從我國的直接受償規則來看,代位權訴訟的被告人都是次債務人,無次債務人則代位權訴訟無法成立,不能進行。因此,次債務人毫無疑問是債權人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債務人
關于債務人的地位問題,理論和實踐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是代位權法律關系的主體,訴訟中應列為第三人。
例如,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這樣看來,我國從法律上確定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應屬于第三人的地位,成為法定的訴訟主體。我國法律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②因為債務人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聯結樞紐,對于查證兩個法律關系的事實和代位權訴訟能否成立,均具有重要意義。
也有學者認為債務人不應是代位權訴訟的主體;并認為按我國法律關于代位權的規定,債權人直接起訴次債務人,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法院判決中間完全可以不涉及對債務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理由并不充分。
同樣,依傳統的外國地區的債權人代位權理論,債務人也不宜列為訴訟第三人,因為雖然法院判決可能會涉及到次債務人是否應向債務人履行的問題,但這是在履行代位權訴訟中所設定的對債權人的義務,而非直接對債務人的義務。債務人既不享有權利,又不履行義務,所以沒有必要參加訴訟。
認為債務人應為代位權訴訟的主體。一是因為如債務人不到庭參加訴訟,法庭將無法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導致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清,法院不好判決;二是代位權訴訟的結果將影響債務人的權利義務。
因為若判決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相應的權利、義務將予以消滅。即如債務人不參加訴訟,則其實體權利將受到影響。綜合以上兩個因素,應將債務人作為代位權訴訟的主體,要求其參加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