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五大法律要素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五大法律要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五大法律要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新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正當權利,嚴重危及債權時,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將債權代位給第三人,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權利保障制度之一,代位權對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具有效力。那么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的五大法律要素是什么?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4、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5、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2、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