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幾點思考

導讀: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由于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來進行,因此必然涉及法律關系主體、內容、訴訟的管轄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和民事訴訟法律問題。代位權的主體問題:債權人在法律關系的地位債權人通過法院對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在訴訟中債權人在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中因為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雙重法律關系,因此債權人在其訴訟中訴訟權利與一般訴訟中原告的訴訟權利是有不同的。因而在應規定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只享有其債務人的行使權。同樣債權人也不得單獨承認次債務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已的事實。那么代位權的幾點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由于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來進行,因此必然涉及法律關系主體、內容、訴訟的管轄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和民事訴訟法律問題。代位權的主體問題:債權人在法律關系的地位債權人通過法院對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在訴訟中債權人在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中因為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雙重法律關系,因此債權人在其訴訟中訴訟權利與一般訴訟中原告的訴訟權利是有不同的。因而在應規定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只享有其債務人的行使權。同樣債權人也不得單獨承認次債務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已的事實。關于代位權的幾點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幾點思考
為保障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在535條規定代位權制度,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依照這一規定,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債權人通過法院行使法律賦予訴訟權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這就是代位權訴訟。由于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來進行,因此必然涉及法律關系主體、內容、訴訟的管轄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和民事訴訟法律問題。而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這些問題進行詳細地規定。所以有必要對代位權訴訟進行分析。
代位權的主體問題:債權人在法律關系的地位債權人通過法院對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提出訴訟,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訴權。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所規定“原告必須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告-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法律為什么要賦予債權人這種訴權?因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利害關系有“訴的利益”。如果不承認債權人的這種“訴的利益”,那么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并給債權人造成其債權損害時,債權人就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這種“訴的利益”,即債權人通過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使次債務人與債務人的債務的全部或一部分履行同時,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法律為此規定《民法典》第535條。在訴訟中債權人在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中因為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雙重法律關系,因此債權人在其訴訟中訴訟權利與一般訴訟中原告的訴訟權利是有不同的。
第一;其訴訟請求額應當受到限制。訴訟請求額不能超過本人的債權,也不能超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債權。
第二;處分權的限制。如果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被告雙方都有自行和解和請求法院調解的權利。和解權和調解權都是處分權。處分權是將權利轉讓、拋棄、免除或使其受到限制,從而使該權利的消滅或在數額上減少。債權人行使處分中不可能和債務人一樣對自己的債權盡到必要關注程度。債權人在和解或調解的過程中放棄權利或者自己應處分的權利漠不關心,最終到致債務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因而在應規定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只享有其債務人的行使權。債權人只能使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權利內容得到實現。而處分權由實體權利關系的主體行使,債權人不得單獨與次債務人進行和解或調解,必須在債務人參加的情況下進行和解或調解,而且達成的和解和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同意才有效。同樣債權人也不得單獨承認次債務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已的事實。但是原告-債權人承認其訴訟請求的全部或一部分為不正當的陳述的權利不應受到此限制。雖然理論有這種觀點:債權人放棄訴訟請求可能導致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裁判,同時也損害了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訴訟請求的內容是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權利,這種權益債務人本身可能黯然放棄,那么債權人放棄訴訟請求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提出訴訟本身就是債權人保護自己權益免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遭受損失的權利,債權人自己放棄自己的權利也是民事處分原則的表現,同時我國民法明確規定原告有放棄訴訟請求權的權利,因此債權人有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但債權人放棄的訴訟請求必須是放棄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目的是為放充本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否則債權人構成惡意欺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