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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保險代位權的理由是什么

馮清琴律師2022.02.07529人閱讀
導讀:

本文檢取保險代位權爭議的焦點問題,有針對性地圍繞有關學者提出的廢止保險代位權的理由,對應當保留保險代位權的觀點進行論證。總體而言,廢除保險代位權的理由認為在現實中保險代位權的效果不甚明顯,積極作用微乎其微,保險代位權對于保險公司幾乎沒有價值等幾方面,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點。首先,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困難重重,代價很大。因而保險代位權的實行并沒有達到降低保險費率的效果。其次,從被保險人的立場看,保險代位權的施行,剝奪了其依侵權事由對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并且限制了其免除相對人責任的權利,實質上是對被保險人權利的踐踏。那么廢除保險代位權的理由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檢取保險代位權爭議的焦點問題,有針對性地圍繞有關學者提出的廢止保險代位權的理由,對應當保留保險代位權的觀點進行論證。總體而言,廢除保險代位權的理由認為在現實中保險代位權的效果不甚明顯,積極作用微乎其微,保險代位權對于保險公司幾乎沒有價值等幾方面,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點。首先,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困難重重,代價很大。因而保險代位權的實行并沒有達到降低保險費率的效果。其次,從被保險人的立場看,保險代位權的施行,剝奪了其依侵權事由對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并且限制了其免除相對人責任的權利,實質上是對被保險人權利的踐踏。關于廢除保險代位權的理由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權是中的一項古老的制度,經過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它作為一種符合理性的行為模式已經植根于人們的觀念和傳統的法律制度構建之中。但隨著現代社會生活的深刻變遷,尤其是經濟的高速發展、權利觀念的提升、保險業的普及和相對于人身保險的獨特存在,學者對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當然,積極維護這一制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對保險代位權的存廢問題的爭議形成了一種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局面。本文檢取保險代位權爭議的焦點問題,有針對性地圍繞有關學者提出的廢止保險代位權的理由,對應當保留保險代位權的觀點進行論證。

1廢除保險代位權的理由

廢除保險代位權的觀點可謂由來已久,不僅在中國現階段引發了爭論,在國外保險法及其理論發展的歷史進程中這種聲音也同樣出現過,甚至已被一些國家的法律實踐所援用。總體而言,廢除保險代位權的理由認為在現實中保險代位權的效果不甚明顯,積極作用微乎其微,保險代位權對于保險公司幾乎沒有價值等幾方面,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1從經濟分析的角度,認為保險代位權屬于制度浪費

堅持這一觀點的人認為,評價某一制度的好壞應看其是否會產生效益,而保險代位權的運行并不會產生效益。首先,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困難重重,代價很大。通常來說,訴訟是一種很不經濟的行為,故“從社會的立場或潛在的原告或被告的立場來看,應避免打官司”。保險人通過訴訟行使代位權,不僅要承擔舉證費用、訴訟費用、用等費用,還要消耗大量的時間、人力、精力,使得侵權訴訟運行的成本幾乎等于甚至超過侵權賠償的數額。其次,即使保險人勝訴,但其代位權行使的效果還要受侵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的限制。再次,對被保險人來說,保險代位權更沒為其帶來任何好處。保險人通過代位權獲得的補償與其因此而支付的營業費用相抵,對保險費及保險費率的影響微乎其

微,況且將代位權獲償額引入保險費率計算公式,還會發生概率及求償效果測定等技術上的困難。因而保險代位權的實行并沒有達到降低保險費率的效果。又次,對整個社會而言,在第三人也投保的情況下,會出現同一危險由被保險人和第三人重復投保的情況,這無異于資源的浪費。

1.2從價值分析的角度,認為保險代位權有違正義

主張這一觀點的人認為保險代位權會導致公平、正義被侵蝕。首先,從保險人的立場看,在損害發生時,其依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是其收取保險費的對價,如果允許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無異于保險人獲取了意外利益,屬于不當得利。其次,從被保險人的立場看,保險代位權的施行,剝奪了其依侵權事由對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并且限制了其免除相對人責任的權利,實質上是對被保險人權利的踐踏。第三,從加害人角度講,其支付能力相對于保險人來說處于弱勢地位,況且如果加害人沒有投保,而由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將使加害人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有失社會公平。第四,從社會整體來看,“代位權的規定恰恰反映出法律對市場主體的厚此薄彼”。對保險業的偏愛會使保險人失去危機感,從而產生惰性心理,不思進取,從而最終影響保險業的發展。

1.3從保險技術的角度認為保險代位權不利于分散危險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保險就是集眾人之力來共同對抗生活的威脅,通過分散風險實現社會共存生榮的制度。保險事故發生后的經濟損失如由第三人承擔,結果是由孤立的個人承擔責任的狀況實質上又回到了無保險的狀態。這種在填補被保險人損害的同時,卻又使沒有投保的第三人陷入不安定狀態的情況,有悖于保險分散風險的本質。

1.4從適用范圍的角度認為保險代位權意義有限

保險代位權與損害填補密切聯系,一般適用于海上保險。由于陸上財產保險責任涉及面較窄,責任交叉的機會較少,保險代位權的運用頻率也較低;在火災保險中,其也經常被有限制的利用;在人身保險中,各國立法一般都排除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諸多的限制使保險代位權在整體的保險業務上被運用的頻率較低,而且即使運用,其運用效果也不令人滿意,故有人認為保險代位權存在的價值不大,它的運用只會徒增煩惱,應當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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