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證人追償權的幾點思考

導讀:
保證人的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要求主債務人清償的權利。另外,保證人放棄追償權的,視為對債務人的贈與。而債權人則因保證人的行為使其已不能勝訴的權利失而復得,這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背離的。那么對保證人追償權的幾點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的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要求主債務人清償的權利。另外,保證人放棄追償權的,視為對債務人的贈與。而債權人則因保證人的行為使其已不能勝訴的權利失而復得,這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背離的。關于對保證人追償權的幾點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的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要求主債務人清償的權利。《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那么在實踐中,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1、保證人追償權成立要件及其行使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有權行使追償權。按照民法規定及其法理,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須充分具備如下要件:
①保證人有清償被保證債務的保證行為
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對債務人有未來追償權,保證人以清償債務、提存、抵銷等方法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之后,保證人的未來追償權轉化為既得追償權。
因此,債務人自己清償其債務,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因保證人努力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同樣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但債權人將保證人擔保債權贈予保證人從而免除債務人債務時,保證人則取得代位權,有向債務人追索的權利,這種情形我們可保證人已代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人的債務,但債務人不知道又向債權人重復履行等情形,此時保證人的追償權又該如何認定呢?第一種情形下,原則上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因被保證債權仍然存在,債務人的債務尚未消滅,保證人的損失只有在保證人與債務人存在委托關系的情形下,依委托法律制度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
第二種情形應視債務人在清償后是否怠于通知保證人已為清償,因債務人有未能及時通知之過錯存在,保證人有追償權;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但如存在怠于通知債務人的過錯,導致債務人再為履行,保證人雖因承擔保證責任但因其行為不是使保證債務消滅的原因,則可能喪失追償權,只能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受領請求權。
③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過失。保證人的清償行為如有過失,在債務人因其過失清償行為所損失的利益范圍,不僅非基于債務人的委托而非清償行為的保證人無追償權,而且基于債務人的委托而為的清償行為的保證人也無追償權。
3、共同保證中保證人的求償權問題。
①、保證人之間按份對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各個保證人則按份向債權人履行保證債務。保證人履行債務后,只應就其保證責任份額向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如果保證人履行的債務大于其應承擔的保證債務數額,其大于部分不得向主債務人主張追償。
②、如果各共同保證人對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各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后,有權就該債務對保證人的均等份額向主債務人求償,剩余部分則向其他保證人求償,其他保證人對該剩余部分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③、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物保時,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體現了保證人追償權效力及于其他擔保人。另外,保證人放棄追償權的,視為對債務人的贈與。
3、保證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后的追償權問題
債權人由于不行使其權利已超過法定期間而喪失了勝訴權,而法律也不否定此情形之存在,這對債務人而言是有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5條規定保證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提供擔保的,又以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承認在《解釋》35條的情形下保證人享有對債務人的追償權,這使得債務人因訴訟時效而取得的利益化為烏有,使得債務人重新陷于債務之中。而債權人則因保證人的行為使其已不能勝訴的權利失而復得,這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背離的。
而且,我們說法律是以人性惡為前提的,因而法律不能不考慮到這一情形:由于債權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喪失了勝訴權。但如果保證人的上述行為能使。保證人之所以享有求償權,是因為保證人履行債務實際上是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非履行追償。保證人的追償權是保證人維護自身權益的一項重要手段。
那么保證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無條件地追償權呢?35條的解釋只規定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未提及保證人是否享有追償權。從擔保法的體系而言,第31條作為概括性的規定,是否對所有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的肯定呢?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