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如何行使追償權,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導讀:
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并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那么保證人如何行使追償權,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并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關于保證人如何行使追償權,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實務中,通常情況下都是保證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履行保證責任后行使追償權,那么保證人如何行使追償權,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應在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并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如果保證人僅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或因其他方式使債務消滅,保證人無追償權。
2、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不能超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保證人清償債務,使部分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所清償部分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清償債務,使全部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清償全部債務享有追償權。
3、保證人一般在清償債務后,才可行使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可預先行使追償權。擔保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債務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不能行使追償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而只能向債權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5、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享有債和辦所享有的抗辯權,如其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于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而作出大于債務人應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費用,使得債務范圍擴大,對擴大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
6、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是其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①主債務及其利息;②債和辦逾期履行債務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③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運費等清償費用、訴訟費用等;④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本金利息;⑤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害等。
7、共同保證中的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8、保證人行使追償權也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如保證人自向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二年內未行使追償權,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對債和辦行使追償權。
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一種請求權,一種準許權,這種權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于一定的民事主體。
在司法實踐當中,追償權一般有下列幾種:
一、保險公司在對財險進行賠付以后,對于侵害人取得追償權(由被害人轉讓);
二、擔保人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后取得對于債務人的追償權;
三、單位在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對于犯有錯誤造成侵權的有責任的個人,可以追償,這也是一種追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所享有的追償權,在本質上是一種代位請求權,也就是保證人在清償債務后,代替原債權人的地位,在其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疫情期間,大家一定要做好防護措施,識別下方二維碼可以實時監測疫情情況。
返崗復工潮已經來臨,各地政府要求返崗人員要先進行隔離,隔離期后才能到單位上班。很多開工的企業出現群聚性傳染,就是因為有的員工返城后沒有隔離或者隔離期間太短。匯法開發的電子打卡功能,自動定位每個員工所處的位置【為保護個人隱私特意設置位置偏離、只讓單位知道員工所在城市,滿足防疫需求而不泄露個人信息】,可以讓用人單位快速了解員工返崗情況及隔離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