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禁止及受益人賠償請求權思考

導讀:
[論文關鍵詞]意外傷害和健康保險損失補償代位權受益人受益權賠償請求權 [論文摘要]02版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人身保險代位權禁止,09版保險法第四十六條①延續了這一規定。另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亦屬立法錯誤,保險受益人與侵權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保險受益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沒有法理基礎。保險代位權是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害發生而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在其作出保險給付之后,在給付金額的限度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的請求權的權利。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受益人的賠償請求權值得商榷。那么保險代位權禁止及受益人賠償請求權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論文關鍵詞]意外傷害和健康保險損失補償代位權受益人受益權賠償請求權 [論文摘要]02版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人身保險代位權禁止,09版保險法第四十六條①延續了這一規定。另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亦屬立法錯誤,保險受益人與侵權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保險受益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沒有法理基礎。保險代位權是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害發生而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在其作出保險給付之后,在給付金額的限度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的請求權的權利。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受益人的賠償請求權值得商榷。關于保險代位權禁止及受益人賠償請求權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論文關鍵詞]意外傷害和健康保險損失補償代位權受益人受益權賠償請求權
[論文摘要]02版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人身保險代位權禁止,09版保險法第四十六條①延續了這一規定。所有種類的人身保險合同不適用代位求償權,沒有充分考慮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中醫療費用(損失補償性)保險的特殊性,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之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支出,具有財產保險性質,保險代位權對于依照損害填補原則為給付的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具有適用價值,本次保險法修改未對這一立法疏漏作出更正,勢必讓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這一爭論繼續長期存在下去。另保險法第四十六條(02版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亦屬立法錯誤,保險受益人與侵權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保險受益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沒有法理基礎。
保險代位權是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害發生而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在其作出保險給付之后,在給付金額的限度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的請求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適用于財產保險沒有異議,但保險代位權是否適用所有人身保險,盡管保險法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從09版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定來看,本次修改延續了02版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保險代位權不適用于包括人壽、健康、意外傷害在內的所有種類的人身保險合同。筆者認為保險代位權對于依照損害填補原則為給付的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具有適用價值,人身保險合同中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保險應有保險代位權之適用。
另保險法第四十六條(02版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筆者認為,被保險人作為受害人,依據侵權法律關系向致害第三者主張權利并無爭議,但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與致害第三者之間并無法律關系,受益人不能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侵權行為發生后,被保險人尚生存,應由被保險人本人或間接受害人主張;如被保險人死亡,應由《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受益人的賠償請求權值得商榷。以下從上述兩個方面,試談筆者認識,以資共同探討。
一:人身保險之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應有保險代位權之適用。
我國及國際上的保險分類。按照我國保險法(02版九十二條及09版九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國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根據該法規定,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而國際上絕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上,按照業務性質分為壽險和非壽險,并劃為三個領域,即:第一領域(人壽保險);第二領域(財產保險);第三領域(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由此可見,從國際分類來看,我國人身保險中的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屬于非壽險。我國02版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一般除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業務嚴格分營以外,允許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健康和意外保險。09版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保留了這一規定,健康和意外保險對產險公司的開放表明隨著我國保險業務的飛速發展,尤其是意外傷害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的擴大,保險監管者及立法者發現第三領域與財產保險業務具有許多的相同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