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受損標的是什么

導讀: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只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未明確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侵權損害”。鑒于保險所代位權利的債權性質,保險人因侵權的代位求償權指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保險代位權為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所專有的制度,構成損害填補原則在保險法上之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那么保險代位權受損標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只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未明確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侵權損害”。鑒于保險所代位權利的債權性質,保險人因侵權的代位求償權指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保險代位權為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所專有的制度,構成損害填補原則在保險法上之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關于保險代位權受損標的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險代位權受損標的是什么
根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代位權只適用于財產保險中,僅僅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合同并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求償的權利。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只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未明確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侵權損害”。筆者認為,綜觀目前大多數學者的法學理論,根據保險法條文,應當說侵權行為和合同行為都能引起代位權,也就是說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代位權行使的對象包括侵權行為,但不以侵權行為為限。
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害人應當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賠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侵占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鑒于保險所代位權利的債權性質,保險人因侵權的代位求償權指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
合同違約行為的民事責任,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保險人得依合同違約的代位求償權也僅僅是賠償損失,不包括繼續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可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享有被保險人對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權利。另外,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因基礎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貨運保險合同為例,貨運合同為基礎合同)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受到限制。
二、什么是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為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所專有的制度,構成損害填補原則在保險法上之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標的的損失時,若對造成保險事故而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應當將該權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所讓渡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海商法》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況,并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三、保險代位權的目的和性質
(一)保險代位權的性質:
保險代位權為保險人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保險合同是否有所約定,保險人均可依法行使該項權利。保險人的代位權基于法律規定當然取得,隨同保險合同的訂立而發生,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當然歸屬于保險人,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額后,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求償權;不論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是否約定有保險代位權,也不論被保險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約定有保險代位權,保險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權。
(二)保險代位權的目的:
保險代位權的目的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貫徹所有保險的核心之填補損害原則,另一方面有助于最終確定由造成被保險人損害的第三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損害填補為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無損害即無保險。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應當獲得完全補償,以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能夠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填補損害為財產保險的本質內容,其核心在于“禁止得利”,而并不僅在于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害。這項原則對于防止或避免被保險人利用保險獲得超出其保險財產價值的額外利益,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